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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报告中违纪行为的分类和表述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根据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从旧兼从轻”溯及力的规定,对2016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原则上仍然适用旧条例,但在违纪行为分类和表述上不应适用旧条例,而应按新条例规定的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
需要说明的是,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分则部分删除了大量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在总则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统一作出规定,这就涉及在审理报告中如何表述这部分行为的问题。建议在按六大纪律对违纪行为进行表述的基础上,在审理报告“主要违纪问题”最后一部分增加一类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在此部分予以表述。这样处理,既能实现纪法分开,又利于做好纪法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