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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分类和表述问题
发布日期:2016-02-16 16:19 信息来源: 济宁市纪委市监委
信息来源:济宁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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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分类和表述问题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行为是否直接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认定为受贿,并放在审理报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部分表述,笔者认为: 

  用人腐败问题破坏的是政治生态,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严重带坏社会风气,是监督执纪重点,因此拟对受贿行为区分是否属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表述。其中,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用纪律尺子衡量,该行为首先“破”的是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违反了组织纪律,因此将其放在审理报告“违反组织纪律”部分表述,将收受财物的问题作为情节一并表述,并适用《党纪处分条例》违反组织纪律的相应条款(第七十三条或第七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对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原则上放在审理报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部分表述,并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这样处理,有利于充分体现纪律审查特色,强化纪律权威和作用,产生更好的纪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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