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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条规溯及力问题
发布日期:2016-02-16 16:20 信息来源: 济宁市纪委市监委
信息来源:济宁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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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条规溯及力问题 

  根据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违纪行为,一律适用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对此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仍适用2003年12月31日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只有在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才适用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但在适用旧条例时,应注意贯彻和体现新条例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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