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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旧条例的规范表述问题
发布日期:2016-02-16 16:20 信息来源: 济宁市纪委市监委
信息来源:济宁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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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旧条例的规范表述问题 

  鉴于今后执纪审理中将面临同时适用新旧条例的问题,对此应做规范。建议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如适用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进行党纪处理,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第x款”。 

  (二)如同时适用新旧条例进行党纪处理,表述为“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第x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第x款”。 

  需要说明的是,对尚未结案的案件,如依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定性处理,需要一并援引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从旧兼从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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