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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县委巡察机构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0-12-09 14:48 信息来源: 汶上县纪委监委
信息来源:济宁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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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巡视巡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济宁市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等,规范县委巡察机构与有关部门单位协作配合机制,加大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力度,形成监督合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巡察前提供有关情况

(一)县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巡察办)向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信访局、县检察院、县审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等部门发函,由以上部门向县委巡察组介绍被巡察党组织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执行“六项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反映,并提供书面材料。

1. 县纪委县监委机关重点介绍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县管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反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反映,以及县委巡察组需要关注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重要问题线索可向县委巡察组组长单独通报,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有关问题反映的信访件复印件、调查报告、函询报告等。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工作需要向县委巡察组介绍有关情况。

2. 县委组织部重点介绍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县管干部基本情况,被巡察党组织在选人用人、党组织建设、执行换届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县委巡察组需要关注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并提供年度考核测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等材料。

3. 县委宣传部重点介绍被巡察党组织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供被巡察单位重要舆情信息及形势分析。

4. 县信访局重点介绍涉及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县管干部、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村级两委、班子成员的群众来信来访情况(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信访复印件),并提供被巡察单位信访举报形势分析报告。

5. 县检察院重点介绍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县管干部、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涉及“六个围绕、一个加强”方面的问题线索和刑事、职务等违法犯罪案件情况。

6. 县审计局重点介绍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计情况,以及县委巡察组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提供相关审计报告,并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巡察组查阅审计专报、审计移送处理书和审计底稿等相关资料。

7. 巡察学校、医院时,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工作需要,向县委巡察组介绍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县管干部、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有关情况。

8. 巡察村和社区党组织时,以上有关部门需要介绍情况,同时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县委巡察组介绍被巡察村(社区)党组织班子及“两委”成员,以及从事村级事务管理的有关人员情况。

9. 巡察重点领域时,相关职能部门向县委巡察组介绍被巡察党组织在重点领域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等。

(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公函后,应当及时、认真准备有关情况并与县委巡察办对接,需要当面介绍情况的,由县委巡察办协调安排。介绍情况一般在县委巡察组进驻前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在县委巡察组进驻后5日内完成。

(三)县委巡察办向县委巡察组提供上一轮巡察该单位的巡察报告、反馈意见、整改报告,协助调取相关巡察档案资料。

二、巡察期间加强协作配合

(一)协助了解有关问题。对县委巡察组提请协助的事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政法机关、机构编制、审计、财政、人社、住建、农业、民政、统计、机关事务、税务、市场监管、金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提供信息、人员、专业、技术支持。

1. 县委巡察组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向县委巡察办提出申请,并由县委巡察组组长签字,经县委巡察办审核后,向有关部门发函,或者为县委巡察组出具介绍信。重要事项报请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同意后办理。

2. 对巡察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就适用政策、性质认定等,向县委巡察组提供咨询协助,并根据工作需要出具书面答复。

3. 有关部门单位一般应当自接到公函3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对紧急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二)通报重要情况。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发生以下重要情况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委巡察办和县委巡察组通报。

1.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县管干部因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被立案审查等情况。

2. 涉及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县管干部调整或被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等情况。

3. 信访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县管干部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重要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和刑事案件,被巡察单位发生的重要群体性上访事件等情况。

4. 被巡察单位发生的其他重要情况、重大问题等,需要提请县委巡察组予以关注的情况。

三、巡察结束后办理有关事项

(一)移交有关事项

1.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县管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突出问题,县属单位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以及巡察报告、反馈意见、整改报告等综合材料,移交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将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组织人事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反馈意见、整改报告、领导干部有关情况汇总等综合材料,移交县委组织部;其他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单位。

2. 县委巡察组、县委巡察办对移交材料严格审核把关,规范交接手续,严防少交、漏交、错交。其中向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县委组织部移交的问题线索,县委巡察组、县委巡察办、接收单位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需在交接单上签字留存。

(二)移交事项办理

1. 有关部门单位在收到巡察移交事项后,应当明确承办责任人,提出办理意见,并在3个月内向县委巡察办反馈办理情况。3个月未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于办结后两周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县委巡察办。

2. 县委巡察办建立成果运用清单管理台账,定期与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县委组织部“对账”,适时汇总情况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向县委巡察组通报。

3. 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县委组织部建立健全巡察整改督查督办制度,把督促巡察整改落实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四、有关要求

(一)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支持配合巡察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相关工作,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防止泄露、扩散有关工作秘密。

(二)县委巡察组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巡察移交工作,妥善保管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的材料,巡察结束后统一交县委巡察办归档。

(三)县委巡察办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按照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协调做好县委巡察组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协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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