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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纪委监委机关“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6-04 10:25 信息来源: 济宁市纪委市监委
信息来源:济宁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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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纪委监委机关“三重一大”事项

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县纪委监委机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升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决策必须遵守党内规章制度、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确保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科学决策原则。决策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客观规律为依据,通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措施,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三)民主决策原则。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是指涉及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任务和重大事项,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以及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的部署安排。

(二)全县纪检监察工作中长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任务目标和工作安排的制定。

(三)重要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工作流程的制定、调整和废止。

(四)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六)涉及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是指涉及县纪委监委领导分工、其他工作人员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二)副科级以下干部的提名、推荐、任免、考核、奖惩和人员招考、录用、解聘、提前退休等事项。

(三)后备干部的推选、管理。

(四)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五)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考察。

(六)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表彰奖励事项。

(七)委机关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调查处理。

(八)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干部任免和人事工作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是指大型项目建设和保障机关运转的固定资产、大宗办公设备的购置和处理,主要包括:

(一)基本建设项目、各类工程项目、大型修缮项目安排。

(二)大宗物资、设备等采购项目及各类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

(三)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六条  大额资金使用,是指涉及委机关规定的限额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制定、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年度预算中未明确项目且支出在5万元(含)以上的资金使用。

(三)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四)所属资产、资源、资金等“三资”管理的设立、调整、产权变更和授权使用。

(五)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监委委务会议按照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文件传阅会签、碰头会、纪要、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决策无效。

第八条  决策程序主要包括决策酝酿和集体决策两个阶段。

(一)决策酝酿阶段

1.调查研究。决策前,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开展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2.酝酿沟通。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事项内容涉及多个内设机构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对应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3.确定议题。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审核同意的决策建议,报经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进入决策程序;主要负责同志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4.会前告知。对进入决策提议的事项,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单位准备上会的规范化议题材料,于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参会人员。对会议召开时间、议题如有意见或者建议要在会前提出报主要负责同志审定。

(二)集体决策阶段

1.参会人数要求。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有半数以上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到会。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县纪委常委到会。有关内设机构负责同志可以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2.充分发表意见。召开会议时,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负责同志说明情况,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领导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即主要负责同志待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汇总讨论情况,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3.集体逐项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规定进行表决,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提出书面意见,但不得计入票数。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不同意见情况报告上级党组织决定。

4.如实做好记录。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每项议题讨论情况以及最后决定。

5.有关会议纪律。会议在讨论与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外泄。涉及保密事项的会议材料,会议期间发放,会后及时收回。

第九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通报。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条  坚决执行集体决策,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未作出新决策前,不得有任何与决策相违背的言行。决策作出后,由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

第十一条  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督。相关负责同志在办理过程中要及时、动态向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监委委务会议报告执行情况,便于及时了解决策动态,确保决策事项落实到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作出后,需要上报市纪委监委、县委的,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审签上报;需要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点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宜于公开的及时予以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机关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汇报。

第十五条  对未经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干部职工可提出质询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决策失误或严重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通报的。

(二)未向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监委委务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

(三)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决策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导致决策违法或失误的情形。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微山县纪委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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